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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3月1日,四达公司与五洋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五洋公司为四达公司建筑一栋办公楼,工程价款400万元,按施工进度分期打款,由五洋公司自备水泥等建筑材料,施工期限1年。为购买建筑工程所需水泥,五洋公司与六合公司与同年3月20日签订一分
案情:2013年3月1日,四达公司与五洋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五洋公司为四达公司建筑一栋办公楼,工程价款400万元,按施工进度分期打款,由五洋公司自备水泥等建筑材料,施工期限1年。为购买建筑工程所需水泥,五洋公司与六合公司与同年3月20日签订一分
admin
2014-11-03
20
问题
案情:2013年3月1日,四达公司与五洋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五洋公司为四达公司建筑一栋办公楼,工程价款400万元,按施工进度分期打款,由五洋公司自备水泥等建筑材料,施工期限1年。为购买建筑工程所需水泥,五洋公司与六合公司与同年3月20日签订一分买卖合同,约定:六合公司向五洋公司供应水泥50吨,交货日期为同年5月30日之前。五洋公司向六合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发货前5天,即5月25日五洋公司支付货款的50%,剩余部分待货到验收后立即支付。5月20日,六合公司致电五洋公司,告之因设备原因无法在5月30日前交货,请求将交货日期推迟一个月。五洋公司立即答复可以推迟一个星期。六合公司回电称推迟一个星期绝无可能交货。双方未再接洽。6月10日,五洋公司从另一水泥厂购进了所需水泥。6月30日,六合公司将50吨水泥发往五洋公司,同时电告五洋公司,五洋公司称不要发货。货到后,五洋公司拒绝接货并致电六合公司立即将货拉回去,六合公司不同意,水泥被放置在工地数十日,部分水泥因水湿成团而无法使用。五洋公司因水泥等建筑材料供货商交货迟延而最终导致办公楼延期交工1个月。同时,四达公司拖欠五洋公司工程进度款220万元。
问题:根据以上案情,结合《合同法》和相关法律制度,分别分析本案中各当事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和可能承担的责任。
选项
答案
1.四达公司与五洋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决: (1)五洋公司迟延交付办公楼1个月,构成违约,应当对四达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五洋公司不能以六合公司迟延交货而作为抗辩理由来拒绝承担对四达公司的违约责任。 (2)四达公司拖欠五洋公司工程款220万元,构成违约,应当对五洋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就四达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五洋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该办公楼享有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四达公司与五洋公司互相违约,对于违约损失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抵销。 2.五洋公司与六合公司水泥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 ①六合公司应当向五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六合公司与五洋公司之间就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合同的履行期限没有变动。六合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水泥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②六合公司应当向五洋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六合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水泥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已经双倍返还的定金中的2万元可以用于弥补损害赔偿。 ③五洋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先付50%的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因为六合公司与五洋公司之间就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合同的履行期限没有变动,且六合公司事前已经明确表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五洋公司没有依照合同先付货款的行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④水泥的损失由六合公司承担。六合公司迟延交货后,五洋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履行,六合公司强行交货,风险不转移,因此水泥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六合公司承担。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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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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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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