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支行拟建一座办公楼,于2006年1月某日在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其他5家建筑公司相继投标。农发行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评标后宣布确认中标人为其他5家中的1家建筑公司。该建筑工程公司以农行既未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亦未严格依照招

admin2013-03-06  80

问题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某支行拟建一座办公楼,于2006年1月某日在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其他5家建筑公司相继投标。农发行招标活动评标委员会评标后宣布确认中标人为其他5家中的1家建筑公司。该建筑工程公司以农行既未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亦未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且农发行法定代表人有串标嫌疑为由,向所在县建设局投诉。建设局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农发行已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并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评标。农发行法定代表人未实施串标行为。之后该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调查结论,并责令被告宣布农发行办公楼本次招标行为违法,中标无效。
    问题:(1)该建筑公司是否有资格提起诉讼?
    (2)建设局的处理决定是否应受法院审查?

选项

答案(1)该建筑公司有资格起诉。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和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依法享有投诉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权利。故该建筑公司依法享有就第三人招标活动向建设局投诉的权利。建设局受理书面投诉后,作出了投诉理由不成立的行政监督处理决定,该决定与建筑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该建筑公司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对建设局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处理的决定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受法院的审查。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以兜底方式规定,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招标投标法》授权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时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对投诉人不服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未作出具体规定。《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并未将其明确列在受案范围之外,同时,从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之一,即监督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出发,遵循有权利就有救济的基本司法原则,也不宜将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处理决定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因此,建设局的处理决定应受法院的审查。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Zb3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公共科目题库公选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