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锈钢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不锈钢后,乙公司以此为原材料生产了不锈钢厨具,赵某从乙公司购买厂一套不锈钢厨具,使用不久,不锈钢厨具即出现严重的生锈现象,赵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在下列哪种情形下,甲公司可

admin2014-10-16  27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锈钢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不锈钢后,乙公司以此为原材料生产了不锈钢厨具,赵某从乙公司购买厂一套不锈钢厨具,使用不久,不锈钢厨具即出现严重的生锈现象,赵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在下列哪种情形下,甲公司可以作为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选项 A、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中订有仲裁协议
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中订有管辖协议
C、乙公司收货时明确表示认可甲公司交付的不锈钢的质量
D、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中约定的关于不锈钢的质量异议期尚未届满

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选项A与B不符合本题的要求。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存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选项C不符合本题的要求,而选项D符合本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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