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与王某共同设立合伙企业。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张某以人民币10万元现金出资,李某以房屋作价人民币20万元出资,王某以劳务作价人民币5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1年3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

admin2022-01-19  40

问题 张某、李某与王某共同设立合伙企业。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张某以人民币10万元现金出资,李某以房屋作价人民币20万元出资,王某以劳务作价人民币5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1年3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一年。2011年8月张某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某与王某表示同意,同月,张某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11年9月,吴某入伙。吴某人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12年1月,李某、王某和吴某决定解散合伙企业,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12年3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要求该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各合伙人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下列哪些行为是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吴某不可为的?(   )

选项 A、与第三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
B、将自家的粮食卖给合伙企业
C、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给第三人
D、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答案B,C,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因此,A项所述是合伙人绝对禁止的行为,即使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也不能为。《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2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B项当选。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当选。《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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