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21日,魏某听说同村村民刘某代收电费后,便产生歹意。次日2时许,魏某携带铁锤等作案工具潜入刘某家,翻找电费款,惊醒了刘某。魏某便用铁锤猛击刘某头部,见刘不动,认为刘某已经死亡。在刘某家找到钳子将刘某家写字台抽屉撬开,拿走电费款3700元。为

admin2016-04-14  7

问题 2005年11月21日,魏某听说同村村民刘某代收电费后,便产生歹意。次日2时许,魏某携带铁锤等作案工具潜入刘某家,翻找电费款,惊醒了刘某。魏某便用铁锤猛击刘某头部,见刘不动,认为刘某已经死亡。在刘某家找到钳子将刘某家写字台抽屉撬开,拿走电费款3700元。为了毁灭罪证,魏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刘某家的被褥,后经邻居扑救,没有烧毁刘某家的房屋。经鉴定,刘某系受伤后吸人一氧化碳窒息死亡。
问:
魏某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什么?

选项

答案魏某的抢劫罪和放火罪的停止形态都是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理论,放火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只要被点燃物体能够独立燃烧,就是放火罪的既遂。本案中,尽管没有实现魏某将刘某家烧毁的主观目的,但是魏某已经将刘某家的被褥点燃,是放火罪的既遂。根据刑法理论,抢劫罪的既遂的判断标准为获得财物或者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本案中魏某获得了3700元财物并且导致被害人死亡,当然是抢劫罪的既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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