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2/58)

admin2021-04-01  22

问题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7/2/58)

选项 A、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
B、根据司法解释,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D、《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与此相应,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以侵占罪论处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应选: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规定可知。本罪主要处罚的行为为对信用卡的非法持有。有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数额较大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在本选项中。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目的,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该卡的,显然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构成为非法占有目的和主观故意使用信用卡,并未对信用卡的非法持有。从主客观构成来看,符合信用卡诈骗罪。
    选项B不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据批复所示,本选项中,虽然没有说是拾得他人的信用卡,但是“擅自使用”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危害程度相当,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选项C应选: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本选项中,行为人透支时具有归还意思,只是超过了还款期限,不符合“恶意透支”的主观构成,不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选项D应选:本选项错误,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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