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电子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万元,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3万元定金,甲公司认为3万元定金太多,向乙公司实际交付了2.5万元的定金,乙公司未表示异议并接受了定金款项,乙公司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解除买卖合

admin2008-06-12  23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电子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万元,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3万元定金,甲公司认为3万元定金太多,向乙公司实际交付了2.5万元的定金,乙公司未表示异议并接受了定金款项,乙公司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交付货物,甲公司解除买卖合同,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返还多少款项?(    )   

选项 A、6万元     
B、5万元     
C、 4.5万元     
D、4万元

答案C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第 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数额是3万元,甲公司实际交付2.5万元,但是甲公司实际交付的数额仍然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甲公司交付的定金应为2万元,乙公司违约,适用双倍定金罚则,乙公司应返还4万元,乙公司拒绝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除了2万元定金外,甲公司还向乙公司交付了5000元,乙公司应返还,所以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返还4.5万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US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