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斯坦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80题)

admin2017-06-05  27

问题 某中国企业因与在境外设立的斯坦利公司的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向斯坦利公司有效送达司法文书的问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第80题)

选项 A、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
B、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
C、如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
D、法院可向该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答案B,C,D

解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对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作出了规定,列明了7种送达的途径。2006年8月22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法释[2006]5号,以下本题中简称《规定》),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因此,对于本题中涉外的司法文书,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代表机构送达,B选项正确。法院在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时,需要经该受送达人授权,故A选项的说法错误。
    《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因此,如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位于中国境内时,法院可向其送达,C选项说法正确。
    《规定》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4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因此,如果受送达人明确排除了诉讼代理人接收司法文书的权利,法院不能向该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本题中没有给出受送达人排除诉讼代理人接收司法文书权利的特别条件,故人民法院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陷阱点拨]《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是2006年8月22日生效的司法解释,本题意在考查考生对于新法的掌握。首先考生应当了解到新法的存在,同时本题在题干中也提示,根据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解题,如果仍使用《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解答本题,可能对各项答案存在一定的异议。
    在确定解答本题适用的司法解释之后,BC两项答案便没有异议了,根据司法解释的原文即可选出。但是对于AD两项,法条中的表述均附加有一定的条件,与题支表述不一致,此时如何判断答案的去留呢?
    首先,看A项,A项的表述明显在与B项形成对比,而《规定》第5条中也将代表机构与分支机构进行了区别对待,对代表机构没有附加限制条件,而对分支机构限制为经过受送达人授权,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5项中“有权的分支机构”的表述也是一致的,故此,法院可向该公司设在中国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的表述过于绝对化,为错误选项。
    其次,看D项,《规定》第4条的规定相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中“有权的诉讼代理人”的解释来说,无疑是扩大了有权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在题目没有特别指明排除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向该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当然,从设置题目的严谨程度来讲,D项确实不够严谨,因为司法考试往往故意考查考生对于除外条件的掌握,这种设题方法会导致考生很难揣摩考查者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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