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在深圳的甲公司,在广州和香港都有财产。在与香港公司乙的一起纠纷中,甲乙两公司共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经该法院审理甲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dmin2013-01-11  38

问题 住所在深圳的甲公司,在广州和香港都有财产。在与香港公司乙的一起纠纷中,甲乙两公司共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经该法院审理甲公司败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拒绝履行该判决。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乙公司可以向深圳和广州的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
B、乙公司可以同时向深圳中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C、如果乙公司到内地申请执行该判决,经法院审查该案件,内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对之不予认可和执行
D、如果该判决在深圳中院电请得到了认可和执行,甲公司对之不服,可以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

答案B,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相关规定,可知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故A项错误。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故B项正确。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执行地法院对该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C项正确。当事人对是否认可和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出上诉,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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