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某工商所副所长钱某,利用其职权为其一朋友索要欠款。其未经工商局批准,以工商局的名义持工商裁字(06)第1号通知书到赵某家中通知陈某到工商所处理经济纠纷。当时仅赵某的女儿赵丽丽(11岁)在家,钱某采取威吓手段胁迫赵丽丽在

admin2014-08-25  38

问题 2010年3月,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某工商所副所长钱某,利用其职权为其一朋友索要欠款。其未经工商局批准,以工商局的名义持工商裁字(06)第1号通知书到赵某家中通知陈某到工商所处理经济纠纷。当时仅赵某的女儿赵丽丽(11岁)在家,钱某采取威吓手段胁迫赵丽丽在通知书上签了字,并强行搬走笔记本电脑及29寸彩电各一台,致赵丽丽受惊吓精神失常,用去医疗费2000元。
    问:本案是否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答案若为肯定,则赔偿义务机关为哪一个机关?

选项

答案应予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县工商局。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是以工商局的名义发出的通知。 本案关键在于钱某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钱某在作出行为时虽未经工商局的批准,但其却是以国家工商管理人员的身份,以工商局的名义发出通知,通知内容与工商局的职权有着内在联系,并在发出通知的同时进行强制执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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