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二第5题)

admin2015-05-08  35

问题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二第5题)

选项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B、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
D、成立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认识到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答案D

解析 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从表面上看,故意的成立只要认识危害结果即可。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某种结果是否为危害结果,不仅取决于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而且取决于行为的对象以及其他特定的构成要件。例如,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正当防卫时,就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与其妻子发生性关系时,就不可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故意的认识内容应当包括:
    (1)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就说明行为人具有可谴责性。
    (2)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注意: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可。如果甲认为法律不禁止和幼女发生性行为,只禁止违背幼女的意志和幼女发生性行为,他因此和幼女在幼女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显然,甲仍然构成犯罪。所以,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可。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
    (3)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特定身份等。例如,选项B,要成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物品的淫秽性。选项C,要成立“嫖宿幼女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卖淫的是幼女。只有这样,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侵犯该罪的特定法益的主观故意,主客观才能统一。所以,选项B、C都是正确的。
    需要强调的是,就具体犯罪而言。哪些事实属于故意的认识内容,需要根据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得出结论。(参见张明楷:《论盗窃故意的认识内容》)。
    选项D错在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不是不成立任何犯罪,而是可能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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