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上午收到

admin2017-04-21  24

问题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取。”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上午收到该回电。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丙正急需一台笔记本电脑而苦于无处购买,乙就将该电脑卖给丙,并约定由丙向甲付款。甲的电脑上本来染有病毒,但甲不知情。乙问有无病毒是否需要杀毒时,甲说使用多年从未感染上病毒。结果丙在使用时病毒发作,硬盘被锁死,整台电脑报废。对此,丙要求乙赔偿他经济损失4000元。
在甲、乙互发的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5月4日的电子邮件中,哪几个构成要约?

选项

答案4月30日甲的邮件,5月1日乙的回电,5月2日甲的回复构成要约。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为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列几个要件:①要约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③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要素。《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里的“内容具体确定”不是要求具备合同的全部内容,只是要求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本案中,甲4月30日的邮件是要约,乙5月1目的回电构成反要约,甲5月2日的回复就交货时间重新作出约定,构成反要约。因而上述三种行为均构成要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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