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A、B、C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以现金人民币10万元出资,B用建筑物作价16万人民币出资,C以劳务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范围,于2002年1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admin2011-02-20  33

问题 2001年2月,A、B、C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以现金人民币10万元出资,B用建筑物作价16万人民币出资,C以劳务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范围,于2002年1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1年。2002年2月,A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B、C表示同意。同月,A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2年3月,D入伙。D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2年4月,B、C、D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持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6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2年5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A要求偿还全部贷款,A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D要求偿还全部贷款,D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B要求偿还全部贷款,B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C要求偿还全部贷款,C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A、B、C、D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A的行为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清偿责任。B的主张不能成交。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B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C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D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D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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