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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王某于2005年3月6日抢劫一路人李女。在抢劫中,王某将匕首刺中李女的腹部,致使李女失血过多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王某未委托辩护人,则人民法院该怎样做才符合《刑事诉讼法
王某于2005年3月6日抢劫一路人李女。在抢劫中,王某将匕首刺中李女的腹部,致使李女失血过多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王某未委托辩护人,则人民法院该怎样做才符合《刑事诉讼法
admin
2009-04-23
27
问题
王某于2005年3月6日抢劫一路人李女。在抢劫中,王某将匕首刺中李女的腹部,致使李女失血过多死亡。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依法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王某未委托辩护人,则人民法院该怎样做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选项
A、征求甲同意并为其指定辩护人
B、应当为甲指定辩护人
C、征求甲同意后为其委托辩护人
D、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答案
2
解析
《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包括:(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3)被告人是来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形,所以应当指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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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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