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为一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07年取得以下所得:(1)3月份,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1500人民币元并取得完税凭证:(2)4月1日至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用业余时

admin2013-11-02  36

问题 居住在市区的中国居民李某,为一中外合资企业的职员.2007年取得以下所得:(1)3月份,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折合人民币15000元,已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1500人民币元并取得完税凭证:(2)4月1日至6月30日,前往B国参加培训,利用业余时间为当地3所中文学校授课.取得课酬折合人民币各10000元,未扣缴税款。要求:(1)计算李某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2)计算李某从B国取得课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1)在A国取得的特性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000×(1—20%)×20%=2400(元)。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2400一1500=900(元)。(2)课酬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3×(1一20%)×20%=48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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