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102公斤,未声明价值。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请问: (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admin2010-04-20  277

问题 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102公斤,未声明价值。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请问:
    (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选项

答案(1)本案适用华沙体制。原因如下: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适用国内航空法。因此,本案例适用华沙体制。 (2)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承运人赔偿的责任限额为每千克17个特别提款权。所以,本案中,承运人对责任区段内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额为17×102=1734SDR。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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