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女)与明珠(男)于1990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丹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小兰;明珠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明富、明贵。王丹自明珠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9年3月,王丹分别打电话,要求明富、明贵、王小兰每人每月付给她赡养费。

admin2016-01-16  66

问题 王丹(女)与明珠(男)于1990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丹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小兰;明珠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明富、明贵。王丹自明珠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9年3月,王丹分别打电话,要求明富、明贵、王小兰每人每月付给她赡养费。但明富、明贵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小兰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
2010年1月,王丹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院,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明富住在河西区,明贵住在河南区,而王小兰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1年,但户口尚未落户到本地。问题:
假设由于王小兰生活条件不如明富、明贵,而且王小兰是其亲生子女,故王丹想能否只向明富、明贵追索赡养费?为什么?

选项

答案可以。王丹与明富、明贵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据此明富、明贵与王小兰形成了法定的赡养权利义务关系。同样,王小兰也有赡养之义务。实际上,王丹就有了针对明富、明贵以及王小兰的三个给付请求权。在此基础上,王丹可以提起三个给付之诉,并且该诉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因此这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而非必要共同诉讼。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法院可以不予合并而分开审理,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分开审理。王丹仅向明富、明贵追索赡养费并无不合法之处。但明富、名贵只承担自己应承担那部分责任,对于王丹放弃的王小兰应支付的赡养费不能转嫁到明富、明贵身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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