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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案例一】
【案例一】
admin
2022-10-24
15
问题
【案例一】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事实]
原告北京科技大学94级本科生田永因1996年2月补考过程中被监考老师认为存在作弊行为停止其考试,被告根据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对田永做出退学决定。1996年4月,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8年6月,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被告部分老师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被告,认为被告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10日,被告复查后,仍然坚持原结论。
[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2)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组织本校有关院、系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3)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有关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4)驳回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案
[事实]
原告何小强系第三人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以下简称“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2007年6月30曰,何小强获得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由于其本科学习期间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武昌分校根据《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未向被告华中科技大学推荐其申请学士学位。8月26日,何小强向华中科技大学和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2008年5月21日,武昌分校作出书面答复,因何小强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华中科技大学不能授予其学士学位。
[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洪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何小强要求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为其颁发工学学士学位的诉讼请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武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高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颁发学位证书的行为是否为可诉的行政行为;
选项
答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对受教育者有进行学籍管理、奖励或处分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职责。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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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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