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属于( )

admin2019-08-01  33

问题 《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属于(    )

选项 A、简单罪状
B、叙明罪状
C、空白罪状
D、引证罪状

答案D

解析 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A选项错误。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B选项错误。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C选项错误。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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