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仲裁程序的说法中,哪项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

admin2009-09-27  27

问题 下列有关仲裁程序的说法中,哪项表述符合法律的规定?

选项 A、仲裁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可以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缺席裁决
B、仲裁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审查后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由有关法院执行
C、因仲裁员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D、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

答案C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过程中,如果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庭审的,可以缺席裁决,但并不因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成立。申请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取决于其提交的证据,而非被申请人的缺席。A项错误。 根据《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可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无权直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而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可见,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决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而非调解书。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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