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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41题)
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41题)
admin
2013-12-28
36
问题
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41题)
选项
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
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
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 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
答案
A
解析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由此可见,其一,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对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所规定的特定案件,法院更是应当依职权决定而实施。其二,在开庭审理前,法院仅是必须对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民事诉讼案件组织进行证据交换,而并非必须对所有民事诉讼案件都组织进行证据交换。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此可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长,如果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但需由人民法院决定,而不是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更不是只能申请延长一次。因此,选项C错误。关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以及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材料的效力问题,《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来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通过前述法律规定可知,其一,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间应该是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将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同时法院审理时也不会组织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其二,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证据,那么该证据应当是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的“新的证据”,否则人民法院将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其三,当事人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提出“新的证据”的,提出时间应当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2条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并非绝不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再提交证据,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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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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