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是( )。

admin2014-11-19  46

问题 清朝中央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是(    )。

选项 A、大理寺
B、刑部
C、理藩院
D、都察院

答案A

解析 考查要点是清朝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组成,并称“三法司”,其中,大理寺掌复核,刑部掌审判和司法行政,都察院掌司法监察。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和D项。理藩院是清朝专门设置的管理蒙、回、藏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在清朝,理藩院不仅仅是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国家机关,同时也是受理蒙古、青海、回疆地区的上诉审机关,但罪至发遣,应由理藩院会同刑部裁决,可见,理藩院并不是一个复核机构,因此,不选C项。需要注意的是,大理寺作为我国古代重要的司法机关,其职权曾一度发生变化,正是由于这种变化,使得大理寺成为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为了使考生明确大理寺职权的变化,此处将其历史沿革归纳如下:南北朝时,北齐正式设置了大理寺,以此代替廷尉之名,并扩大了编制。到了隋唐,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与刑部、御史台共同组成三法司。到了宋朝初年,大理寺职权下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时,大理寺的审判职权重新恢复。元朝以刑部取代了大理寺,主持审判。明朝虽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但此时它已不再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而是一个复核机关,审判权已划归刑部。清末司法改革,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并重新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央仍设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上述大理寺职权的变化,考生一定要认真识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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