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二—54,多)

admin2017-03-16  26

问题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二—54,多)

选项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解析 A项,考查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是着手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后者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简单的说,“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本项中。黄某属于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黄某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相对于单位而言,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单位属于犯罪未遂。A项正确。  
B项,违禁品能够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比如抢劫毒品的,构成抢劫罪,盗窃假币的,构成盗窃罪。本题中,乙欲抢夺现金,实际上抢夺了假币,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仍然构成抢夺罪既遂。B项正确。   
C项,拐卖不以卖出为既遂,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完成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6种行为之一的,即为既遂。同时,犯罪形态具有终局性,当一个行为形成一种犯罪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形成其他犯罪形态。所以,对于拐卖妇女、儿童而言,既遂后,即使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释放或送回的,也不影响既遂的认定。故C项丙成立拐卖儿童罪的既遂,而不是中止。C项正确。   
D项,在行为导致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伤亡的情况下,原则上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对于具有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而言,在受到相应的外力打击的情况下,特殊体质、特殊病症比较容易复发,导致被害人伤亡的概率比较高,被害人因此而伤亡并不异常。所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D项中,对于患有心脏病的人来说,听到枪声,心脏病复发的概率很高,故不能中断丁的开枪行为和胡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丁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丁的开枪行为和胡某的死亡之间又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丁构成故意杀人既遂。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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