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2009—卷二—62,多)

admin2014-02-27  32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包庇罪?(2009—卷二—62,多)

选项 A、甲帮助强奸罪犯毁灭证据   
B、乙(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C、丙明知实施杀人、放火犯罪行为是恐怖组织所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   
D、丁系歌舞厅老板,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时为违法者通风报信,情节严重   

答案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A项中甲并没有向司法机关作伪证,仅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包庇罪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窝藏罪、包庇罪针对的是犯罪的人,而本案中针对的是物,所以不构成包庇罪。
B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即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关于这一问题,司法解释的理由是: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故意的,指使者在明知肇事已发生的情况下,仍指使、教唆肇事人实施逃逸行为的,与肇事者对肇事后的逃逸具有共同的故意,应共同对这一后果承担责任,这实属部分共犯原理的具体运用。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窝藏罪。本题C项中,丙明知恐怖组织的行为而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   
《刑法》第362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一个例外规定,因为包庇罪所包庇的是“犯罪行为",而本条所针对的是“卖淫、嫖娼行为”,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故D项中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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