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甲自行车生产公司因生产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铝合金车架和碳纤维车架。为筹措车架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

admin2022-06-13  43

问题 2021年3月,甲自行车生产公司因生产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铝合金车架和碳纤维车架。为筹措车架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甲公司和乙公司在铝合金车架买卖合同中约定:车架总价40万元,乙公司交付铝合金车架3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数给付定金,后因铝合金车架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加价,被甲公司拒绝,最终,乙公司比约定交货日期迟延10日才向甲公司交货。此时,甲公司因无车架投产,不能向买方按时发货,订单已被原买方取消。甲公司为此遭受损失19万元。鉴于乙公司的履行已无意义,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赔偿19万元损失,要求甲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甲公司和丙公司在碳纤维车架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碳纤维车架100个;甲公司应在收货后10日内检验车架质量并通知丙公司;甲公司于质量检验后3日内支付价款。甲公司收货后,由于业务繁忙,至收货后的第12日才开箱验货,发现车架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遂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丙公司拒绝。验货次日,甲公司所在地山洪暴发,碳纤维车架全部毁损。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丁银行借款。丁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甲公司还本付息。戊公司拒绝,理由是: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碳纤维车架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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