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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1日晚24时许,原告吴某因住在其楼上的周某家喧闹,影响其妻手术后休息,便上楼拉了周家的电保险闸。为此,周某和其妻工某与原告吴某及其妻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吴某及其妻、周某之妻王某均为轻
2005年7月21日晚24时许,原告吴某因住在其楼上的周某家喧闹,影响其妻手术后休息,便上楼拉了周家的电保险闸。为此,周某和其妻工某与原告吴某及其妻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吴某及其妻、周某之妻王某均为轻
admin
2014-01-12
35
问题
2005年7月21日晚24时许,原告吴某因住在其楼上的周某家喧闹,影响其妻手术后休息,便上楼拉了周家的电保险闸。为此,周某和其妻工某与原告吴某及其妻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起来,在众邻居的极力劝阻下才平息了事态。后来经法医鉴定,原告吴某及其妻、周某之妻王某均为轻微伤。2005年8月13日,被告区公安分局以原告吴某殴打他人为由,做出《第20050543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吴某处以15天行政拘留。原告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对该复议裁决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对吴某的处罚是否合理?
选项
答案
(1)本案中公安分局的行为称为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炎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领导行政工作,管理公共事务,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区公安分局对原告吴某的处罚显失公正,是不合理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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