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日,华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

admin2010-06-08  43

问题 2008年2月1日,华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南海市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南海项目)开发建设;华昌公司应当按季向建设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华昌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建设银行与华

选项

答案(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规定。《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处理办法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华昌公司的实际借款数不应为2亿元,扣除预先偿还的利息,即2亿元×5.8%×2.5=0.29亿元,则实际借款数应为2-0.29=1.71亿元,应按此实际借款数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由于华昌公司与建设银行约定是预先扣除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视为对期限没有约定,《合同法》规定,借款期间为1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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