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系某公司总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乙见甲拨打120之后,便离开肇事现场送甲前往洽谈商务。但因延误救治,丁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9-08-10  37

问题 甲系某公司总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乙见甲拨打120之后,便离开肇事现场送甲前往洽谈商务。但因延误救治,丁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C、由于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能对甲、乙分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不存在共犯关系
D、甲、乙均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乙违章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甲指使乙逃跑,致使被害人因未能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甲和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这是作为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的例外。B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乙仅仅是受甲的指使而逃离事故现场,而并没有将被害人丁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因此其行为与故意杀人罪不具有等价性,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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