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2009年7月7日,原告(王××,男,住××市××路××号)驾驶小客车沿福州路行驶经过福州路小学处时,违反了信号灯指示,被执勤交警发现,执勤交警当场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记3分

admin2022-04-30  33

问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行政判决书。
 2009年7月7日,原告(王××,男,住××市××路××号)驾驶小客车沿福州路行驶经过福州路小学处时,违反了信号灯指示,被执勤交警发现,执勤交警当场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并向其送达公安交通管理局×交处字(2009)第156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由于交通警察的执法条件所限,常常只能根据执勤交警所目击到的违法状况进行处罚。因此,在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执勤交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应采信执勤交警作出的情况说明。照片是对事发现场的客观真实再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关于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执勤交警在距离信号灯百米处将其拦下作出处罚决定不是现场处罚的主张不成立。原告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违反禁令标志,被告发现后,按照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罚,并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附:
 (1)××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丁××,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徐××,男,××律师事务所律师。
 (2)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审判员王××,审判员朱××。
 (3)未交代的细节以×代替。

选项

答案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行初字第××号  原告:王××,男,住××市××路××号。  被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地址:××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丁××,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不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09年7月7日对原告作出×交处字(2009)第156号行政处罚,认定原告违反信号灯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被告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①现场照片,证明原告违反信号灯指示;②原告签收的×交处字(2009)第156号简易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依法向原告送达了简易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年×月×日组织原告、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并送达了证据清单副本。  2009年7月7日,原告驾驶小客车沿福州路行驶经过福州路小学处时,违反了信号灯指示,被执勤交警发现,执勤交警当场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并向其送达公安交通管理局×交处字(2009)第156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告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供了现场照片和处罚决定书原件等证据。  原告主张被告以交警现场目击作为证据对原告实施处罚,案件事实不清,并且执勤交警是在距离信号灯百米处将原告拦下作出处罚决定,不是现场处罚,被告作出现场处罚的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交处字(2009)第156号处罚决定书。  被告答辩称执勤交警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且有现场照片能否反映现场情况;执勤交警在发现原告违法行为的当场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并不因作出处罚的地点距离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有百米距离就改变现场处罚的性质。  本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由于交通警察的执法条件所限,常常只能根据执勤交警所目击到的违法状况进行处罚。因此,在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执勤交警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应采信执勤交警作出的情况说明。照片是对事发现场的客观真实再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关于被告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执勤交警在距离信号灯百米处将其拦下作出处罚决定不是现场处罚的主张不成立。原告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违反禁令标志,被告发现后,按照规定对其作出了处罚,并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09年7月7日作出的×交处字(2009)第156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审判员 王××                    审判员 朱××                    20××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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