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公司在2009年7月向大地银行借款,期限为1年,蓝天公司作为阳光公司的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2010年5月20日阳光公司与白云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白云公司分别于2010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向阳光公司提供两批布料,阳光公司于2011年3月20日

admin2013-10-23  31

问题 阳光公司在2009年7月向大地银行借款,期限为1年,蓝天公司作为阳光公司的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2010年5月20日阳光公司与白云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白云公司分别于2010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向阳光公司提供两批布料,阳光公司于2011年3月20日支付货款,2010年6月白云公司如期供货。2010年7月,阳光公司因设备款纠纷被江海公司起诉,案件正在审理中。2010年8月,因阳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欠款,债权人大地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并召集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11年1月,阳光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阳光公司重整。请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在人民法院受理阳光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

选项 A、大地银行在未向保证人蓝天公司求偿的情况下,以其对阳光公司的全部债权申报
B、蓝天公司在大地银行已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下,以其对阳光公司的将来求偿权申报
C、白云公司以其对阳光公司未到期的货款请求权申报
D、江海公司以其对阳光公司诉讼未决的债权申报

答案A,C,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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