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2012年试卷三第51题)

admin2015-04-23  56

问题 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2012年试卷三第51题)

选项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答案A,B,D

解析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按照公平正义的理念要求,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均应在法律中得到平等且充分的保护。《物权法》在征收制度上体现了上述理念。具体而言:首先,根据《物权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可知,选项A、B正确。其次,根据《物权法》第4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可知,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对失房市民“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而非“可予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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