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甲、乙,监事丙和董事会秘书丁持有部分本公司股份,关于甲、乙、丙、丁所持股份交易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0年单项选择第23题)

admin2011-09-29  74

问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甲、乙,监事丙和董事会秘书丁持有部分本公司股份,关于甲、乙、丙、丁所持股份交易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0年单项选择第23题)

选项 A、甲在担任该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B、乙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C、丙从该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D、丁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不受持股数量和每次转让数量的限制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第217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据此可知,选项D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wFA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