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离婚,儿子丙随乙生活。2003年,丙已经22岁了,但是因为上学而没有收入,生活一直拮据,而甲因为做生意,较为富裕。为此,乙向律师咨询,律师向乙解释说,《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丙是甲的儿子,现丙因上

admin2009-01-19  39

问题 甲与乙因感情不和于1996年离婚,儿子丙随乙生活。2003年,丙已经22岁了,但是因为上学而没有收入,生活一直拮据,而甲因为做生意,较为富裕。为此,乙向律师咨询,律师向乙解释说,《婚姻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丙是甲的儿子,现丙因上学而导致经济紧张,甲对丙仍应有抚养教育义务,丙仍可以要求甲支付学费。为此,乙以丙的名义将甲告上法庭,要求甲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给丙。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21条中规定的子女应为未成年人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据此判决丙败诉。对于本案,下列理解

选项 A、法院的判决没有考虑实际经济情况,是错误的判决
B、律师对乙所作的说明属于对法律的解释
C、将子女解释为未成年人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属于限制解释
D、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一直有抚养教育义务,法院应当支持丙的请求

答案2,4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uK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