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案例分析第76—80题)滨海市安平区天龙公司欠安华区恒大公司货款人民币50万元,安乐区建华公司欠安平区天龙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此两项货款均已届还款期限,但尚未偿还。恒大公司急于用款,经调查了解天龙公司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天龙公司向建华公司

admin2013-10-23  22

问题 (2008年案例分析第76—80题)滨海市安平区天龙公司欠安华区恒大公司货款人民币50万元,安乐区建华公司欠安平区天龙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此两项货款均已届还款期限,但尚未偿还。恒大公司急于用款,经调查了解天龙公司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天龙公司向建华公司索还欠款,天龙公司置之不理。
(2008年案例分析第76题)在已知天龙公司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恒大公司欲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如果提起诉讼,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     )。

选项 A、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
B、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将建华公司列为第三人
C、恒大公司是原告,天龙公司和建华公司是被告
D、恒大公司是原告,建华公司是被告,恒大公司在起诉时未将天龙公司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天龙公司为第三人

答案A,D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为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地位。本题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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