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为此,丙、丁以各自的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戊、庚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现借款合同己到期,甲无力还款.由于丙、丁、戊、庚对担保债权的份额及顺序均未有约定,引发纠纷。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

admin2019-06-24  40

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为此,丙、丁以各自的房产分别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戊、庚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现借款合同己到期,甲无力还款.由于丙、丁、戊、庚对担保债权的份额及顺序均未有约定,引发纠纷。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乙银行行使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乙银行可以就丙或者丁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也可以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乙银行可以要求戊或者庚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人保”与“物保”并存,“物保”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保”或“人保”(不分先后)主张权利;(2)选项B:“人保”与“物保”并存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扭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3)选项C:戊、庚与乙银行之间既未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也未对各自承担的份额作出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保证;(4)选项D: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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