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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admin
2021-01-18
26
问题
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选项
答案
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力是一定社会中的公共机关或居于管理和统治地位的人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合法地行使的强制性控制和支配力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维系力量。权力包括非国家形态的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两种形态。通常所谓的权力,是指国家权力,即以阶级压迫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力量。 (1)二者的区别 ①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②法律地位不同。权利可由权利人独自享有,可以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权利(如债权),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对人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在存在与这相对应的义务人的双边关系的条件下,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还可以转让。而权力则只存在于与具体相对人的关系中。单独的主体无法行使其权力,因权力须以对方的服从为条件,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因此,权力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双边关系是不平等的。权力主体对授予它的权力都不得放弃或转让。 ③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④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⑤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⑥对应关系不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对一个人是权利,对与这相关的特定人就是义务;就权利主体自身来说,也要承担不滥用权利的义务。权力与责任相对应。一方行使权力,相对方就有必须服从的责任,拒绝服从或妨碍、阻挠行使公共权力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权力主体自身来说,也不得越权侵犯,否则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2)二者的联系 ①权利与权力是相互渗透的。法律上的权利,就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来说,即就这种权利对他人的影响来说,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力”,即他人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否则公民就有权要求国家运用强制手段进行干预,保护或帮助实现其权利。这时,权利就借国家权力而显示其“法律上的力”了。同样,权力可以同时表现为一种权利。如人大的提案权、质询权等等,就人大的职权来说,则又是一定数额的代表共同选举的个人权利。此外,同一主体可同时享有权利和权力。国家工作人员拥有国家授予他们的权力,又享有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所以,权利和权力是互相渗透的。权利中有权力,权力中有权利,广义的权利亦包括权力在内,权力也是一种权利。 ②权利和权力可以相互转化。权利可以转化为权力。封建时代亡位继承权是一种权利,继承王位后,就成为一种统治权力了。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权(权利),选出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这样人民权利就转化为了权力。权力也可转化为权利,即通过权力来确认、保护权利,使权利得以实现和不受侵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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