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医院决定投资1亿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 2015

admin2016-08-11  38

问题 [背景资料]
    某医院决定投资1亿元兴建一幢现代化的住院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
    2015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力廿了投标。投标文件规定2015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5年11月13日举行开标会。其中,E单位在2015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标文件,但2015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
    开标会由该省建委招标办主持。结果,其所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而其中的A、B、C、D等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万余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某建筑事务所擅自更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多次漏算多项材料价格。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2016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额与原标底额相差近1000万元。
    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3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
上述招标程序中,有哪些不恰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上述招标投标过程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在公开招标中,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不妥之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 理由: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不妥之处: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 理由: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标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4)不妥之处:中标书在开标三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 理由:评标工作不宜久拖不决,如果在评标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应当及早采取其他措施(如宣布招标失败)。 (5)不妥之处:更改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 理由: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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