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沈某、杜某与A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电子设备。公司不设董事会,刘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沈某担任公司监事。 股东A公司请求甲公司为其一笔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刘某认为A公司的资

admin2021-09-08  35

问题 刘某、沈某、杜某与A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主要从事生产经营电子设备。公司不设董事会,刘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沈某担任公司监事。
股东A公司请求甲公司为其一笔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刘某认为A公司的资金状况良好,同意了A公司的请求。后因为A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银行要求甲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偿还贷款。股东杜某知道此事后,认为刘某为A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于是书面请求监事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沈某收到杜某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于是杜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执行董事刘某同意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理?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执行董事刘某同意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做法不合理。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执行董事刘某无权决定是否为股东提供担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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