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2007/3/38)

admin2021-05-28  33

问题 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2007/3/38)

选项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以拘传乙到庭
D、可以缺席判决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2015年最新《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本题中,乙是负有赡养义务的被告,所以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未到庭的,应延期审理,不能中止审理或者缺席判决。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如果经过法院两次传票传唤,乙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以拘传;但是本题并没有说明传票传唤的次数,所以一般理解为只传唤了一次,此时不可以拘传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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