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因日常生活小事与邻居张某多次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报复念头。1998年3月20日,温某将张某年仅4岁的小女儿骗到家中,用绳子活活将其勒死,又在尸体周围堆上柴草,继而以女孩生病为由,将张某骗到女孩尸体所在的房间内,突然放火点燃柴草,关上房门,并在房外扣紧门

admin2014-12-08  37

问题 温某因日常生活小事与邻居张某多次发生冲突,于是产生了报复念头。1998年3月20日,温某将张某年仅4岁的小女儿骗到家中,用绳子活活将其勒死,又在尸体周围堆上柴草,继而以女孩生病为由,将张某骗到女孩尸体所在的房间内,突然放火点燃柴草,关上房门,并在房外扣紧门闩,致使张某被烧成重伤,女孩尸体被烧焦。温某杀人后跳井自杀未遂。案发后,公安机关发现温某有一刚满两个月的婴儿,需温某哺乳,故对温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温某自行给婴儿断奶,还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被害人的亲属也准备杀死温某报仇。为了防止发生意外,村治保主任只好将温某的婴儿抱给其大伯抚养,并且安排4人轮流守护温某。对此,群众反映强烈,纷纷要求将温某逮捕。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能否将温某予以逮捕?为什么?(西南政法2004年研)

选项

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将温某予以逮捕。具体分析如下: (1)取保候审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不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3)逮捕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的三个条件:①证据条件;②罪责条件;③社会危险性条件。本案中,在取保候审期间,温某自行给婴儿断奶。还多次企图掐死婴儿后自杀。被害人的亲属也准备杀死温某报仇。可见,温某的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已不存在,因此,公安机关应将温某逮捕。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j7a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