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需安装8台电梯,按照规格与技术参数分为I、Ⅱ、Ⅲ、Ⅳ共计4个规格型号,按一个标包招标。招标人决定以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了招标公告。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

admin2012-09-01  30

问题 某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需安装8台电梯,按照规格与技术参数分为I、Ⅱ、Ⅲ、Ⅳ共计4个规格型号,按一个标包招标。招标人决定以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了招标公告。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类型的电梯招标中同时投标,否则均不得通过资格审查;同时,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投标,否则均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共收到投标人A~H递交的计8份投标文件,其中A、B、C D、E为代理商,F、G、H为生产厂商。经过审查,发现:
    (1)D代理的I型电梯为某电梯厂x生产;
    (2)E代理的Ⅱ型电梯为电梯厂x生产;
    (3)F为G的全资子公司;
    (4)C、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
    针对上述情况,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做出了D、E、F、G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理由是D和E代理的同一个生产厂商的产品,  F为G的全资子公司,违反了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格规定。虽然C、E两个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但由于代理商E没有通过资格审查,这样,仅留下代理商C进入后续的评标不违反上述规定。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A—H做出的评审结论不完全正确。 首先,仅依据情况(1)和(2),评标委员会判定D和E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理由不充分。虽然这两个代理商分别代理了电梯厂x生产的某种产品,但代理的电梯型号不同,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 其次,评标委员会依据F为G的全资子公司,进而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审查委员会依据“代理商E的资格不合格,留下代理商C进入后续评标”不违反招标文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法人”不能同时投标的规定。这里,评标委员会的做法,实际上构成了对投标人歧视待遇。因为没有理由表明,情形(1)到情形(4)存在谁轻谁重的次序关系,其在投标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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