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甲贸易有限公司因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以下对甲公司采取的措施哪项是不被允许的?

admin2009-05-12  33

问题 北京甲贸易有限公司因为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以下对甲公司采取的措施哪项是不被允许的?

选项 A、债权人申请的对甲公司所有厂房和机器设备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B、对甲公司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C、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中止
D、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未履行完毕的,应终止履行

答案D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可见,D项错误,应当选。该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该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因此,答案A、B、C项采取的措施是正确的,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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