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税务师接受企业委托审核2014年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发现以下业务,出异议,请判断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明应如何处理? (1)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分别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8%,计入工资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全

admin2016-02-29  42

问题 某税务师接受企业委托审核2014年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发现以下业务,出异议,请判断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明应如何处理?
    (1)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分别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8%,计入工资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
    (2)审核个人所得税税额计算,发现上述补充养老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均已与职工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业务(1)中,企业的处理不正确: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即剩下3%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业务(2)中,企业对补充养老保险的处理不正确,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负担的部分暂不作为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个人负担的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职工取得的企业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正确。

解析 从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入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所谓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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