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利用到香港送货之机,夹带60余盘淫秽光盘进境销售,共获利900余元。对丁某的行为不应(   )。

admin2014-02-27  31

问题 丁某利用到香港送货之机,夹带60余盘淫秽光盘进境销售,共获利900余元。对丁某的行为不应(   )。

选项 A、以走私罪论处
B、定贩卖淫秽物品罪
C、定走私淫秽物品罪
D、定走私淫秽物品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罪

答案1,2,8

解析 丁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52条规定的“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即走私淫秽物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 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至100盘(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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