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诉讼权利中,不属于行政诉讼主体所共有的权利包括( )。

admin2019-11-15  25

问题 下列诉讼权利中,不属于行政诉讼主体所共有的权利包括(      )。

选项 A、起诉权
B、选择管辖权
C、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D、上诉权
E、辩论权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法基础理论知识,具有一定的难度,属于出题人设置的拉分题。行政诉讼又称“民告官”,行政诉讼主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由此可知,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起诉权;第14条至第24条对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分别作出了规定,因此,行政诉讼主体并不享有选择管辖权;第56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据此,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不属于行政主体共有;第85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知,行政诉讼主体均具有上诉权;第10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权贯穿于行政诉讼的始终,是每一个行政诉讼主体都享有的权利。本题为选非项,故A项、B项和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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