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的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

admin2012-08-12  26

问题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的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形态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选项 A、对于100万元,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未遂
B、徐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未遂
C、顾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既遂罪
D、徐某与顾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既遂犯

答案A

解析 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区别,我国司法实践一般采控制说,即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区分标准。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本案中的100万元公款,徐、顾等尚未转移公共财物,就被查获,因而二人等成立贪污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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