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作企业的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出席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 )

admin2015-07-28  42

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作企业的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出席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    )

选项 A、正确
B、错误

答案A

解析 合作企业的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视为出席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eDo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