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甲公司向乙某借款15万元,借期3年。2006年1月,乙某得知甲公司将自己的部分资产(20万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己的母公司丙公司。乙某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甲公司借口合同没有到期,予以拒绝。2006年2月,借款到期以后,乙某催要,但是甲

admin2022-03-15  21

问题 2003年2月,甲公司向乙某借款15万元,借期3年。2006年1月,乙某得知甲公司将自己的部分资产(20万元)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己的母公司丙公司。乙某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甲公司借口合同没有到期,予以拒绝。2006年2月,借款到期以后,乙某催要,但是甲公司推说无钱还款,最后乙某忍无可忍,于2007年2月份向法院请求撤销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某可以撤销甲丙之间的转让合同
B、乙某不可以撤销甲丙之间的转让合同
C、乙某应当将甲公司和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D、乙某应当将甲公司列为被告,将丙公司列为第三人

答案2,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一定的要件,这包括:(1)须有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4)债务人的恶意;(5)有偿行为时,受益人的恶意。本题中,甲公司向乙某借款15万元,在即将到期时,甲公司却将自己的部分资产(20万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即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公司,致使甲公司可能无法偿还乙某的债款。由于丙公司和甲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因此,可以推知丙公司对于甲公司欠乙某即将到期债务未能偿还的事实是知情的,即丙公司具有恶意。据此,乙某符合行使撤销权的规定。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题中,乙某是2006年1月得知撤销事由的,但是,他却是在2007年2月才行使的撤销权,已经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因此,乙某的撤销权已经消灭,乙某不能够行使撤销权。据此,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可知,如果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丙之间的转让合同,应当将甲公司列为被告,将丙公司列为第三人。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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