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 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2018年一专一第21题

admin2019-05-29  32

问题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 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2018年一专一第21题,2018年一法专一第11题)

选项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答案C

解析 《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据此,当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户籍所在地为确定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人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据此,离开原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除就医外,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本案中,李某户籍迁往乙市尚未落户,但由于其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至2015年10月已经超过一年,丙市是其经常居住地,故应以丙市为李某住所地,其中虽在外就医,住所地不受影响。故C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dd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