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 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2018年一专一第21题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 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2018年一专一第21题
admin
2019-05-29
29
问题
李某于2012年7月将户籍由甲市迁往乙市,因遗失户籍迁移证而未能落户,后李某因工作需要,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因重病在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1 5年10月时李某的住所在( )(2018年一专一第21题,2018年一法专一第11题)
选项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答案
C
解析
《民法总则》第25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据此,当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户籍所在地为确定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人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据此,离开原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除就医外,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本案中,李某户籍迁往乙市尚未落户,但由于其自2013年8月起租住在丙市,至2015年10月已经超过一年,丙市是其经常居住地,故应以丙市为李某住所地,其中虽在外就医,住所地不受影响。故C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dd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
甲乙丙丁四人按照4:2:2:2的比例出资成立合伙企业,在主要的机器设备是购买进口的还是国产的问题上发生争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甲乙丙丁四人应当()
甲向乙借款50万元,由丙作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甲与乙修改协议,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对此不知情。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5年4月1日,甲认为乙名下的房产应为自己所有,便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异议登记。2015年4月20日乙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5年4月30日甲得知后,将乙诉至法院。此时()
村妇二丫的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刘某对二丫垂涎已久,某夜潜入二丫家欲强奸二丫。二丫挣扎中拉开电灯,发现原来是同村的刘某,刘某怕今后在村里无法立足便准备离开。此时二丫对刘某说:“暗恋你很久了!”两人于是发生性关系。关于刘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简述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下列不属于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是()
死刑犯高某发现,看守所监管人员段某提审在押犯人时没有锁监区大门,便趁机溜出,在经过办公室附近时被段某发现,高某便捂住段某口鼻致其窒息身亡,换上段某的警装后逃跑。对于高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随机试题
试述解除收养后的财产问题及其处理。
简述财务分析的意义。
TDS代表
关于小儿贫血的诊断与分度标准,下列哪项正确( )。
A、瑞格列奈B、格列美脲C、二甲双胍D、普萘洛尔E、格列唪酮2型糖尿病伴轻、中度肾功能不全者适宜选用的降糖药是
下列项目中属于营业外支出的有()。
心理咨询师将求助者谈话的实质性内容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称之为()。
求∫e2x(tanx+1)2dx.
Readthefollowingpassageandanswerquestions9-18.1.Ifsustainablecompetitiveadvantagedependsonwork-forceskills,Amer
Whichofthefollowingcanbeconcludedfromthefirstparagraph?Allthefollowingaretheusesoftext-messagingEXCEP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