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元年时,山西省有曰乐籍,浙江绍兴府有曰惰民,江南徽州府有曰伴当,宁国府有曰世仆,苏州府常熟、昭文二县有曰丐户,广东省有曰蛋(胥)户。该地方视为卑贱之流,不得与齐民同列甲户。上甚悯之,俱令削除其籍,与编氓同列。而江丙、浙江、福建又有所渭棚民,广东又有所谓

admin2021-11-18  9

问题 雍正元年时,山西省有曰乐籍,浙江绍兴府有曰惰民,江南徽州府有曰伴当,宁国府有曰世仆,苏州府常熟、昭文二县有曰丐户,广东省有曰蛋(胥)户。该地方视为卑贱之流,不得与齐民同列甲户。上甚悯之,俱令削除其籍,与编氓同列。而江丙、浙江、福建又有所渭棚民,广东又有所谓寮民,亦照保甲之法,按户编查。一一《皇朝通志.食货略》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反映了清朝民事主体发生了什么变化?除此以外,清朝民事主体的变化还有哪些表现?

选项

答案材料反映了清朝民事主体变化中的部分贱籍豁免为良。雍正元年下令,将名列贱籍的山西的“乐户”、浙江的“惰户”、广东的“蛋户”,豁除贱籍,除贱为良,一同编入甲户,不得借端欺凌。此外,还陆续将江南的“丐户”,徽州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等,开豁为良,三代以后子孙准许应试科考。除此以外,清朝的民事主体还有其他变化,具体表现为: 第一,废除匠籍制度,以雇募工匠代之,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了一定保障; 第二,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雇工人的人身隶属关系获得了解放; 第三,奴婢可以开户为民。此外,清代还禁止将佃户“欺压为奴”“随田买卖”,并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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